為了加強對易燃建筑的防火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易燃建筑系指墻或屋面用木板、葦箔、秫秸、荊笆、席子、油氈等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筑,但不包括夏季臨時支搭的涼棚。
二、各單位搭建易燃建筑,應經區(qū)規(guī)劃管理和公安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在申報時應附有單位總平面圖,并對申請搭建的易燃建筑的結構、面積、用途及周圍環(huán)境情況加以說明。
三、易燃建筑應合乎下列防火安全要求:
?。ㄒ唬┮兹冀ㄖ鶕?jù)具體情況進行適當?shù)姆纸M。一般的每組的建筑面積總和不能超過二千平米,組與組要有不小于二十米的防火間距;組內應當分片,每片的建筑面積總和不能超過五百平米,片與片應該留出不少于七米的防火間距。易燃建筑每棟的面積不得大于二百五十平米。
?。ǘ┮兹冀ㄖ奈菝婧蛢韧鈮Ρ?,凡是能抹泥土砂漿的都應抹上,以增強耐火程度;靠近爐灶和煙囪的部分必須用磚或土坯砌筑。
?。ㄈ┮兹冀ㄖ撚凶銐虻陌踩隹冢T向外開。每棟易燃建筑如面積超過五十平米,至少應有兩個門,如超過一百五十平米,至少應有三個門,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一點二米。
?。ㄋ模┳髯∷抻玫囊兹冀ㄖ織潈茸∷奕藬?shù)最多不能超過八十人,只能住一層,不能住雙層鋪。
?。ㄎ澹┗窘ㄔO工地支搭易燃建筑仍按“北京市關于工棚或臨時宿舍防火和衛(wèi)生設施實施辦法”執(zhí)行。
四、易燃建筑不應該作下列用途:
(一)生產、使用、貯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炸藥、閃點在攝氏45度以下的易燃液體、強氧化劑、易燃固體、可燃氣體,遇水燃燒和自燃物品等)。
(二)高溫或者經常產生火焰的車間,如冶煉、熔鑄、熱處理等。
?。ㄈ┵A存糧食、棉花、油脂以及其他貴重物品和器材。
(四)商場市場、影劇院、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
五、易燃建筑要與下列地點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其具體要求是:
(一)距離化學易燃物品車間或倉庫、貯氣罐、鐵路中心線、棉花、木材、糧食油脂倉庫或加油站不應小于五十米。距變電室和鍋爐房不應小于三十米。如上述部位有更高的安全距離要求,應該按已有現(xiàn)行規(guī)定考慮。
?。ǘ┚嚯x爆炸物品車間或倉庫,應該根據(jù)生產、貯存的炸藥量及防爆防火條件決定,但不要小于一百米。
?。ㄈ┚嚯x醫(yī)院的病房、托兒所和幼兒園,不應小于三十米。
(四)距離一般磚木結構建筑不小于二十米,距離耐燃性建筑不小于十米。
?。ㄎ澹┚嚯x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十千伏及十千伏電壓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電壓以上的不小于十米。
(六)在車間、庫房、宿舍等內部不準搭建易燃建筑。
六、現(xiàn)有易燃建筑如不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條規(guī)定的,亦應參照上述要求,適當拆除或改建。如需改建為磚木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擴大用地的,應經區(qū)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七、易燃建筑內必須加強對爐火、打火、電氣設備的管理(具體要求可參照其他有關的防火措施),并設置必要的滅火機、消防水桶、蓄水池、蓄水缸、火勾等消火工具。
八、對于違反本辦法,甚至造成火災損失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嚴肅處理,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北京市人民委員會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六日〔61〕市馮字第36號文件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