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災都應當迅速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為報警無償提供便利。嚴禁謊報火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為撲救火災提供幫助的義務。在消防隊到達火災現(xiàn)場前,有關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減少火災損失。
人員密集場所發(fā)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xiàn)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第五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xiàn)場,進行火災撲救。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tǒng)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
第五十七條 火災現(xiàn)場總指揮由現(xiàn)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參與火災撲救及現(xiàn)場人員必須服從火災現(xiàn)場總指揮的統(tǒng)一指揮。
為阻止火災蔓延,避免重大損失,火災現(xiàn)場總指揮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劃定警戒區(qū),在火場周圍實施交通管制,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拆除或者破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第五十八條 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可以封閉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驗。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xiàn)場,不得清理、移動現(xiàn)場物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xiàn)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九條 火災信息涉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火災原因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布,重特大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六十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交通執(zhí)勤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優(yōu)先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可以使用封閉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車、消防艇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
消防車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車輛通行費,免予超限超載檢測。
第六十二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馂陌l(fā)生單位參加的保險中含有施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支付的施救費用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償外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損耗。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消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整改火災隱患。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監(jiān)督檢查和處理責任范圍內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對違反消防規(guī)定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舉報,并對舉報內容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fā)現(xiàn)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城鄉(xiāng)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fā)現(xiàn)本地區(qū)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根據整改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整改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整改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下列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shù)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保障消防安全,可以對依法臨時查封的場所采取切斷電力、燃氣供應等措施,電力、燃氣等相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予以配合。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九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七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jiān)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七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七十四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從事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處罰;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履行管理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修改消防設計后不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罰款:
(一)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施工單位沒有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溫材料或者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娛樂場所內的營業(yè)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開設外窗的;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三)在公眾聚集場所的營業(yè)、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yè)的。
在公共娛樂場所的室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允許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和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人員上崗作業(yè)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燒秸稈、雜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第八十二條第二款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當?shù)亟洕⑸鐣钣绊戄^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單位的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告。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